財政部1090218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90218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80524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081007新聞稿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務必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否則一旦被查獲,上、中、下游營業人都會連同受罰。
財政部108021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由17%調高為20%,適度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減少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之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
財政部1081015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應注意屬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之舊制,抑或屬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並應按交易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額,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108010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公司於107年4月1日設立,107年度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