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21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由17%調高為20%,適度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距,減少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之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
該局說明,為減緩低獲利之營利事業一次性提高稅率之負擔,爰定明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逐年提高其適用之稅率,107及108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18%及19%。109年度起則與一般營利事業相同,不區分課稅所得額金額高低皆適用20%稅率。茲將107及108年度適用稅率情形列示詳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適用稅率係分別依107、108年度當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基準,108年度適用稅率不受107年度適用稅率情形影響。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分別為60萬元及40萬元,則甲公司107年度適用之稅率為20%(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108年度適用之稅率為19%(課稅所得額未逾50萬元)。反之,如甲公司107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分別為40萬元及60萬元,則甲公司107年度適用之稅率為18%、108年度適用之稅率為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107及108年度應依前述規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勿因適用稅率錯誤致發生短繳或溢繳稅款情形,影響自身權益。
107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情形表列如下:
年度 | 課稅所得額級距 | 適用稅率 | 備註 | 速算公式 |
107 | 12萬元以下 | 免徵 | ||
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 | 18% | 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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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元 | 20% | T=P×20% | ||
108 | 12萬元以下 | 免徵 | ||
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 | 19% | 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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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元 | 20% | T=P×20% | ||
P為課稅所得額、T為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