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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應稅發票漏報銷售額之處罰規定

財政部1061113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鍰,同時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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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分散所得,恐涉犯刑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查核診所收入時,發現有負責人利用診所受僱醫師、員工分散其執行業務所得,以達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高額累進稅率,致生逃漏稅之結果,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我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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