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股利所得申報二擇一,擇優報稅最有利

財政部1071002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綜合所得稅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於明(108)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就股利所得合併或分開計稅2種方式擇一有利方式申報。

該局說明,所謂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方式,即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倘全年股利所得未超過941,176元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當年度可抵減稅額高於應納稅額,則可退稅,原則上適用於累進稅率較低(5%、12%或20%)之小資族或一般小額投資人。另所謂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方式,即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原則上適用於累進稅率較高(30%或40%)之高所得者或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