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公司法修正, 公司應依法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經商字第10702423310號

一、依民國107年7月6日修正後公司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公司應至中央主管機關
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電子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
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未依規定申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正,可處新臺幣5~500萬元罰鍰。


二、本部已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及維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網址:https://ctp.tdcc.com.tw
),為使依法應申報之公司充分瞭解申報義務及申報方式,本部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辦理系列宣導說明會(場次表如附
),本活動全程免費並採線上報名,報名網址為:https://goo.gl/Ac5Rp9,請轉知所屬及會員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