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第一步,事業組織先想想-設立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

創業第一步,應先想好事業組織型態,不同的組織型態,有不同的規定,應先思考適合自己事業體的組織型態,再以最有效率及最低成本的經營發展。

簡單區分,一般工作室或小店,客戶僅限區域性,未來的規模也不會迅速擴張,可選擇設立行號,客戶遍布全國甚至跨國的生意,股東人數較單純,可選擇設立有限公司,若又考量未來將募資者,則可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將比較行號、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差異:

 

 行號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依據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公司名稱規定

 XX企業社、XX小吃店、XX商行

 XX有限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名稱專用性

同縣市內不得重複

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 

不限

特殊行業有限制

資本額簽證(資金證明)

 <25萬不需資金證明,  反之則需

  需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股東人數  

 獨資1 

 1人以上 

 2人以上 

 合夥2人以上

 需三個董事一個監察人

股東年齡 

(滿20)

董事(滿20)

 董監事全部(滿20)

負責人(滿20)

 負責人(滿20)

其餘(可未成年)

股東 (可未成年),設立時皆需成年

股權轉讓

未限制 

有限制 

未限制 

股東過半數同意 

設立後,登記日起1年內原始股東股權不得轉讓

董事全體股東同意

獨資可變更為合夥,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有限公司得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但得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互相轉換

設立文件

合夥契約書正本

股東同意書正本

開股東會、董事會 

1人任董事並為負責人

董事長1人、董事2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負責人限制出境金額

欠稅200萬元以上

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核准函

公司登記核准函、設立登記表

出進口登記

可辦理

所得稅及盈餘分配

行號所得先繳納一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全年所得減應納稅額半數併入資本主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業人除外)

營利事業所得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分配盈餘年度計入股東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分配盈餘年度計入股東綜合所得稅

發票使用

原則:要使用發票 

一定要使用發票

例外:小規模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無須暫繳申報

每年9月底前,依上年度應納稅額50%繳納

每年9月底前,依上年度應納稅額50%繳納

扣繳申報

負扣繳義務

營業稅率

原則:5%

5%

例外:小規模營業人1%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17%

盈餘分配

 當年盈餘要全部分配

 盈餘要分配,於次年6/30前決定分配金額 

盈餘要分配,於次年6/30前決定分配金額

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

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