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012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此獲利,雖然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出售股票交易如有獲利,除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外,還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1070625新聞稿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就很重要,如經判斷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係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縱已繳納大陸所得稅,仍不能自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