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為抑制奢靡消費習性、節約能源,稅法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訂有成本限額規定,高於成本限額計算的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