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107021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胞妹子女乙君及丙君之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乙君等2人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且渠等父母有扶養能力等由,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檢附乙君等2人父母之切結書及里長開具之扶養證明文件,請求追認其他親屬免稅額;經該局以該切結書及里長證明文件無法證明應負乙君等人法定扶養義務順序優先之父母,因喪失扶養能力而免除扶養義務,致甲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皆符合下列要件,始可列報:
一、扶養者與受扶養者間,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
二、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
三、扶養之事實: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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