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 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 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外勞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外勞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4、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外勞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外勞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外勞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外勞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