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扣     繳     率

       適用

       對象

 所得

 類別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簡稱居住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

定義:(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

定義:(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外之個人

薪 資(50)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簡稱非固定薪資。

扣繳率

免扣繳規定

扣繳率

條件

固定薪資

可按全月給付總額查表扣

未達查表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起扣標準108年度起為84,501元)

6%

10811日起

全月給付總額在34,500元(含)(係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

或選按全月給付總額扣5%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18%

10811日起

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4,500

固定薪資

按給付額扣5%

每次給付金額未達查表起扣標準84,501元者,免予扣繳

執行業務報酬(9A9B)

扣繳率

免扣繳規定

扣繳率

免扣繳規定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0%

(稿費、版稅等每次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租賃所得(51)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0%

權利金所得(53)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1)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0%

利息所得(5A5B)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0%

其他所得(92)

1.免扣繳(應列單)
2.
告發或檢舉獎金扣繳20%

個人按20%申報納稅(應列單)

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

20%(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15%計算所得額)

國外影片事業依法扣繳方式納稅者

20%(依片租收入50%計算所得額)

以下屬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範圍

(非扣繳所得,無須扣繳稅款亦免開立扣免繳憑單)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申報納稅

20%申報納稅

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納稅

20%申報納稅

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有依規定計算之餘額者

申報納稅

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45%
2.
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