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擴大書審申報
(1)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2)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
(3)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4)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
(營收淨額+業外收入)*擴大書審純益率*營所稅率20%=應納稅額
2. 所得額申報
機關每年度在結算申報之後,採用分業抽查方法依實際申報狀況,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
營利事業之收入合計數<3000萬者,得依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自行調整申報。營利事業之收入合計數>3000萬者,如果申報之所得額在該業適用隻所得額標準以上者,則應 當予以書面審核。
(營收淨額*所得額標準+業外收入-業外損失)*營所稅率20%=應納稅額
3. 查帳申報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
4. 會計師簽證申報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