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以元或以元以下金額為單位,本法無限制規定

經濟部1070201經商字第10702402640


查本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規定,每股金額應以壹元、貳元、參元…等為單位,惟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並未禁止元以下之金額為單位。且每股金額採元以下之單位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但書規定,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為會計處理。是以,本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